友情链接
破产重组发新股 定价需经股东表决通过
  2008年11月12日14:53  阅读 563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新股的发行价格如何确定普通小散户也将有发言权。
  证监会今日公告《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今日)起施行。

□ .李.龙.俊  .成.都.日.报
暂无评论

标题: *至少应为3个字符
邮件地址:
内容: *
评论内容最少5个字符!
验证码: 看不清?
2008-2013© 洛阳市城乡信用协会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86)379 64958708  传真:(86)379 64958707  
技术支持:毕睿信息  
  豫ICP备10024943号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