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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乡信用协会章程
admin  2008年09月22日00:00  阅读 1451

洛阳市城乡信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洛阳市城乡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LuoYangRural-UrbanCredit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起,洛阳市各中小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把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政府的组织优势和群众的融资民主结合起来,通过建立良好的信用结构,促进基层信用体系和投融资体制建设,为会员市场经营活动提供融资便利,解决洛阳市中小企业、三农、就业和市域经济等方面发展资金短缺,推进洛阳市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洛阳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洛阳市民营企业服务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洛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洛阳市中州西路24号七里河医药大楼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l、作为开发银行开展基层信用建设和投融资体制建设的平台;受开发银行委托,协助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信用评审、贷款评审等工作;
2、通过建立和组织落实群众参与的信用信息征集机制、信用评价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信用激励机制和严格的中介监督管理来确保信贷资产质量;
3、指导会员培育和树立信用建设理念,对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4、通过综合服务,推动会员现金流动建设,增强会员的诚实守信能力;
5、通过政府和税务、工商、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机构,收集会员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信用档案,考核确定会员信用等级,定期发布诚信会员和违约失信会员名单,公布会员的信用变动状况;
6、为会员提供经济金融信息、资信评定等社会中介服务;
7、开展各类培训和技能交流,包括信用观念、法律法规、经营管理等,举办各类相关的研讨交流活动;
8、组织开展会员之间互助互评互监,形成民主监督,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9、承担市政府委托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在洛阳市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成为本协会会员。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1、诚实守信,包括在融资中守信,在经济交往中守信,在社会交往中守信。
2、遵纪守法。
3、承认协会章程,接受协会对会员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4、团体会员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其经营活动和业务开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个人会员要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5、有较高水平的预防控制风险能力,有较强的信用意愿,资信状况良好,连续三年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第九条 会员入会
1、填写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2、由协会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登记;
3、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l、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3、获得协会推介直接向开发银行申请贷款;
4、获得协会推介直接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
5、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
6、向协会或通过协会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举报与信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7、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进行联合担保,共同建立联合担保基金。
8参与协会民主管理;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协会决定;
2、定期向协会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信息;
3、维护协会和会员间的合法权益,按要求交纳互助基金、风险准备金等费用;
4、会员按年交纳会费;
5、接受协会对会员企业信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形式的公开披露,遣责失信违约会员行为;
6、保守协会秘密;
7、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收回会员证;
2、会员不执行章程,不履行义务,企业会员超过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3、会员如有违约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信用状况恶化,出现逃废债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4、会员如破产,视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企业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评议委员会。人员以兼职为主,专职为辅。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有效。会员大会的职责:
1、讨论决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候选人由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提名,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任命。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和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
1、解释章程,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组织评议委员会,对评议委员会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6、决定贷款的发放;
7、决定会费标准;
8、任免职能部门负责人;
9、接受大会委托处理的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需要提前换届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人选,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如下职权:
l、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全部为兼职人员。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要职责:
1、 选举监事长;
2、 出席理事会会议;
3、 对协会的财务及理事长、理事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4、 监督会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5、 监督会员按照协会章程、职能及内部制度开展工作;
6、 对会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理事、监事必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号召力和影响力;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热心从事协会工作;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下设:贷款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部和财务部。
秘书处主要职责:             
1、负责入会申请受理;
2、负责会员信用信息的收集,组织进行会员信用等级评审;
3、负责会员贷款申请的受理,贷款项目的初审,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4、负责贷款合同的审查工作,落实贷款合同、担保抵押手续,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信用结构;
5、负责协会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6、负责组织会员的培训和提供其它综合服务;
7、负责协会日常运行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8、指导会员信用建设,提高会员经营管理能力、销售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受理事长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评议委员会和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3、向理事会提出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意见;
 4、受理事会或理事长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人员来自理事会秘书处、协会的会员代表、开发银行的专家和外聘专家。评议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实行民主决策,科学管理,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评审;   
 2、对协会秘书处提交的会员信用评审意见进行审议;
 3、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半数方可有效。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监事、评议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廉洁自律,搞好廉政建设。
 
第五章  融资
 第二十六条坚持“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实行融资民主和财务民主。协会设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和贷款评审制度,规范项目开发、信用审查、贷款评议和贷款审批流程;会员信用评审和贷款发放实行群众投票、专家评议和集体决策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会员贷款的程序:
 1、会员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及要求的担保;
 2、评议委员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员单位是否提供贷款进行评议和表决。评议委员会通过后,由秘书处组织公示。公示通过后报理事会审定,对会员单位发放贷款。
 3、在开发银行指定的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会员贷款由开发银行、协会、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共同实行违约风险分担机制。
 第二十九条获得贷款的会员,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按年贷款金额向协会交纳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条 协会制定贷款的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控制,防范人情贷款、关系贷款等道德风险和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出现。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来源
 1、年度会费;
 2、政府资助;
 3、社会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经费使用制度和风险准备金使用制度,规范费用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证资金安全、专款专用和控制费用开支。
 第三十三条按照财务民主的原则,按月公布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按季度编制经费使用说明和风险准备金使用说明,交监事会审查。
 第三十五条协会资产,任何系统、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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